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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5:Barber and beauty
	GB 37489.5-2019
		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5.1.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37489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9666-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美容美发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莉萍、郭常义、张海云、苏瑾、倪骏、翟清、郑毅鸣、许慧慧、吴世达、陈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6-1988、GB 966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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