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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文体活动场地,宜包括放映和表演场,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武术、举重和摔跤场,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1.2 晚间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设照明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1.3 建设场地主要道路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无障碍道路、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了晚间演出和竞赛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安装必要的声、光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照明标准值”等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有关“缘石坡道”、“标志”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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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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