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住宅建筑
5.0.1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生态、环保、健康的绿色居住需求;
2 应营造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环境;
3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要求。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5.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有关规定。
2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5.0.3 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5.0.4 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为住宅物业提供完善的服务功能。
5.0.5 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5.0.6 当住宅小区或超高层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无线对讲系统。
5.0.7 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但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
5.0.8 当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0.9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管理室合用,但应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区域。
5.0.10 当住宅建筑设有停车库(场)时,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 应适应生态、环保、健康的绿色居住需求;
2 应营造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环境;
3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要求。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5.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有关规定。
	表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5.0.2
	
    注:1 超高层住宅建筑z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续表5.0.2

2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5.0.3 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5.0.4 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为住宅物业提供完善的服务功能。
5.0.5 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5.0.6 当住宅小区或超高层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无线对讲系统。
5.0.7 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但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
5.0.8 当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0.9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管理室合用,但应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区域。
5.0.10 当住宅建筑设有停车库(场)时,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去5.0.2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规模、建筑标准、配套设施、住户需求、维护管理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对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做出了明确规定,配置时也需要遵守。
5.0.5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国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他》GB 50846对住宅光纤到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设计需遵照执行。采用光纤到户建设方式前提是,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了光纤传输到所建住宅建筑的区县。每套住宅配置家用配线箱是确保电话、电视、信息网络等系统功能、规范作户内线路敷设的重要措施。住宅内配置的信息端口类别和数量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0.6 对于无线对讲系统的配置,本标准表5.0.2规定的是“宜配置”,木条是对“宜配置”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明确,即设有物业管理系统。
5.0.7 紧急广播(包括消防应急广播)需按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进行设置。
5.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常监控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有供暖地区)表一般具有计量、抄收及远传功能,通常采用兼容通信接口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系统联网。
5.0.9 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合建一个消防控制室。
5.0.5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国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他》GB 50846对住宅光纤到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设计需遵照执行。采用光纤到户建设方式前提是,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了光纤传输到所建住宅建筑的区县。每套住宅配置家用配线箱是确保电话、电视、信息网络等系统功能、规范作户内线路敷设的重要措施。住宅内配置的信息端口类别和数量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0.6 对于无线对讲系统的配置,本标准表5.0.2规定的是“宜配置”,木条是对“宜配置”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明确,即设有物业管理系统。
5.0.7 紧急广播(包括消防应急广播)需按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进行设置。
5.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常监控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有供暖地区)表一般具有计量、抄收及远传功能,通常采用兼容通信接口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系统联网。
5.0.9 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合建一个消防控制室。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架构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等级
 - 3.3 架构规划
 - 3.4 系统配置
 - 4 设计要素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 4.4 信息设施系统
 -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6 公共安全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住宅建筑
 - 6 办公建筑
 - 6.1 一般规定
 - 6.2 通用办公建筑
 - 6.3 行政办公建筑
 - 7 旅馆建筑
 - 8 文化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图书馆
 - 8.3 档案馆
 - 8.4 文化馆
 - 9 博物馆建筑
 - 10 观演建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剧场
 - 10.3 电影院
 - 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 11 会展建筑
 - 12 教育建筑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高等学校
 - 12.3 高级中学
 - 12.4 初级中学和小学
 - 13 金融建筑
 - 14 交通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 14.3 铁路客运站
 -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 14.5 汽车客运站
 - 15 医疗建筑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综合医院
 - 15.3 疗养院
 - 16 体育建筑
 - 17 商店建筑
 - 18 通用工业建筑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修订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