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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4.1.1 新建小型型钢生产线生产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小规格型钢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设计年产量不宜小于25万t。
2 以合金钢为主要钢种的生产线,设计年产量不宜小于30万t。
3 以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普通质量低合金钢为主要钢种的生产线,设计年产量不宜小于50万t。
4.1.2 产品品种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小规格圆钢、方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等简单断面型钢宜划分为小型棒材类。
2 带肋钢筋和光圆钢筋宜划分为钢筋类。
3 小规格角钢、槽钢等复杂断面型钢宜划分为小规格型钢类。
4.1.3 主要品种的规格范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棒材宜为直径
8mm~
50mm圆钢及相应断面的方钢、六角钢、八角钢、(5~20)mm×(30~100)mm扁钢;
	    2 钢筋直径宜为
8mm~
50mm;
3 角钢宜为2.5#~8#;
4 槽钢宜为5#~10#。
4.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分类》GB/T 13304和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钢按化学成分和质量等级分为“四类八级”,钢种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钢种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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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基本规定
 - 4 小型型钢
 - 4.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4.2 坯料
 - 4.3 生产工艺
 - 4.4 工艺操作设备
 - 4.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4.6 车间平面布置
 - 5 中型型钢
 - 5.1 生产规模及产品
 - 5.2 坯料
 - 5.3 生产工艺
 - 5.4 工艺操作设备
 - 5.5 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及负荷率
 - 5.6 车间平面布置
 - 6 中型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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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大型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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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坯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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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供配电设施
 - 10 电气传动及自动化系统
 - 10.1 电气传动
 - 10.2 自动化仪表
 - 10.3 自动化系统
 - 11 电讯设施
 - 11.1 电话系统
 - 11.2 有线对讲系统
 - 11.3 无线对讲系统
 - 11.4 工业电视系统
 - 12 公辅设施
 - 12.1 轧辊间设施
 - 12.2 检化验设施
 - 12.3 燃气设施
 - 12.4 热力设施
 - 12.5 给排水设施
 - 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 13 建筑与结构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厂房
 - 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安全
 - 14.3 卫生
 - 14.4 环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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