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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探测仪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每台(套)探测仪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6.3、6.4、6.5、6.6、6.7、6.8、6.9、6.10。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探测仪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定型产品材料、设计、结构、工艺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连续生产满两年时;
e)产品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定型产品材料、设计、结构、工艺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连续生产满两年时;
e)产品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1台(套)。
	
		8.3.3 型式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应符合本文件第6章的规定。
	
		8.3.4 型式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型式检验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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