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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难间防排烟
问题1.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3 条,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不应设置在避难区内,如必须设置在避难区时,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但如果将避难间内的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后可行,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 医院建筑的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烟措施?是否必须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才可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避难间需要设置防烟措施,自然排烟面积根据 GB51251第 3.2.3 条执行,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间必须要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处理意见: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后可行,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 医院建筑的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烟措施?是否必须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才可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避难间需要设置防烟措施,自然排烟面积根据 GB51251第 3.2.3 条执行,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间必须要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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