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条文说明
    5.5.2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排水范围
 - 3.3 排水体制
 - 3.4 排水受纳水体
 - 3.5 排水管渠
 -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 4 污水系统
 -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2 污水量
 - 4.3 污水泵站
 - 4.4 污水处理厂
 - 4.5 污水再生利用
 -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 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2 雨水量
 - 5.3 城市防涝空间
 - 5.4 雨水泵站
 -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6.2 合流水量
 - 6.3 合流泵站
 -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 7 监控与预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