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注: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有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 下一节:本标准用词说明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