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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9.2.1 消防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地下车站、调度所、通信站、长度为5 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中小型客运站房、信号楼、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等铁路库房的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9.2.2 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2.3 当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将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分别布置在两侧,其间距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相邻时,应采用阻燃型线缆,或采取阻燃防护和采用不燃材料物理隔离等措施。
	
		9.2.4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库房内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3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9.2.5 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地下室,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机房,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长度5 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等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2 站房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地下室应采用低烟无卤型。
	
		    3 火灾时继续供电的线路和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型。
	
		9.2.6 铁路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房屋和信号楼的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条文说明
    
	9.2.1 消防用电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消防泵、喷淋泵、排烟风机、火灾疏散电梯、长度为5 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应急照明和其他消防联动设备等。
大型站房发生火灾对社会影响较大,本次修订将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划分为一级负荷。
大型站房发生火灾对社会影响较大,本次修订将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划分为一级负荷。
	9.2.3 各类不宜同沟的电(光)缆同沟时,一方事故容易波及另一方,扩大事故范围,故作此规定。但由于受环境条件限制时,可能产生不得不同沟、同井敷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相互防护与隔离。
	9.2.5 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场所特指机房性质的用房,以区别于这些系统分散在各处的终端设备安装场所。
通常对于引入引出的线缆,只有一少部分位于室内时,整条线缆采用阻燃型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对位于室内部分采取阻燃防护措施是可行的。
站房和地下室的光、电缆具有低烟无卤性能,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
通常对于引入引出的线缆,只有一少部分位于室内时,整条线缆采用阻燃型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对位于室内部分采取阻燃防护措施是可行的。
站房和地下室的光、电缆具有低烟无卤性能,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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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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