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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L/(min•㎡),Ⅰ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II类飞机库作用面枳不应小于480㎡、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II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存关规定。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L/(min•㎡),Ⅰ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II类飞机库作用面枳不应小于480㎡、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II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存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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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 5 建筑构造
 - 6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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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电
 - 8.1 供配电
 - 8.2 电气照明
 - 8.3 防雷和接地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 9.6 泡沫枪
 -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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