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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呼吸保护装备
	9.3.1 呼吸保护装备的选择
	9.3.1.1 消防组织应按GB/T 18664为消防员选择配备合适的呼吸保护装备。
	9.3.1.2 消防组织应对预期的作业环境进行评估,确认作业人员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为消防员选择配备能够减轻这种不良影响、佩戴舒适的呼吸保护装备。
	9.3.1.3 消防组织应对消防员使用呼吸保护装备的能力进行医学评估。消防员如有心肺系统病史或对全封闭呼吸保护装备存在严重心理应激反应或过敏反应,应免于参与执行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备的作业任务。
	9.3.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9.3.2.1 总则
	9.3.2.1.1 消防组织采购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符合GA 124的要求。
	9.3.2.1.2 消防组织应按GA 621的要求为消防员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并应设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充气站和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呼吸器的充气、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9.3.2.1.3 在缺氧、存在或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环境中作业时,消防员应佩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9.3.2.1.4 在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前,应按照附录 B 的B.1.1的要求检查其使用可靠性。
	9.3.2.1.5 佩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消防员不允许破坏呼吸器气密防护的完整性。
	9.3.2.1.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允许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9.3.2.1.7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在储存时应处于战备状态,并应防止因操作不当、过热、过冷、湿气等因素而遭受损坏。
	9.3.2.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进行。
	9.3.2.2 呼吸用空气
	9.3.2.2.1 用于充填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气瓶的空气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a) 氧气含量(体积百分比):20%~22 %;
	    b) 一氧化碳<20X10-6;
	    c) 二氧化碳<1000X10-6;
	    d) 油、粉尘颗粒<1mg/m3;
	    e) 在呼吸器管路内部压力条件下,露点小于呼吸器使用地区年平均最低气温 6°C;在大气压力条件下,露点小于-54°C;
	     f) 无异味。
	9.3.2.2.2 不允许在灭火救援现场使用移动式充气设备为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充气。
	9.3.2.2.3 消防组织应根据本标准9.3.2.2.1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对气瓶充气系统提供的呼吸用空气样本进行一次检测。
	9.3.2.3 检查和保养
	9.3.2.3.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进行每周一次的例行检查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见附录 B。
	9.3.2.3.2 对使用期未满10年的气瓶,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过10年的气瓶,应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验应交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实施,如果发现渗漏现象或残余变形率超过 5% ,应予以报废。
	9.3.2.3.3 维修检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检验气瓶时应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记,标明检验单位和检验日期。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3年以上。
	9.3.2.3.4 充装好的气瓶应存放在贮存室,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2m,禁止阳光曝晒,与热源距离大于1.5m。
	9.3.3 氧气呼吸器
	9.3.3.1 总则
	9.3.3.1.1 消防组织采购的氧气呼吸器应符合MT 867的要求。
	9.3.3.1.2 消防组织应按照GA 621的要求为消防员配备氧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并应设置氧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9.3.3.1.3 在空气呼吸器不能提供足够保护的高原缺氧地区,消防员可使用氧气呼吸器提供呼吸保护 。
	9.3.3.1.4 除高原缺氧地区以外,氧气呼吸器不宜用于灭火作业中的呼吸保护。
	9.3.3.1.5 使用氧气呼吸器之前,应检查气瓶压力、整体气密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二氧化碳吸收罐内是否存放的是新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
	9.3.3.1.6 氧气呼吸器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不允许沾染油脂。
	9.3.3.1.7 氧气呼吸器的检查、使用、维护和贮存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9.3.3.2 呼吸用氧气
	9.3.3.2.1 用于充填氧气瓶的氧气应达到GB8982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9.3.3.2.2 消防组织应根据本标准9.3.3.2.1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对气瓶充气系统提供的呼吸用氧气样本进行一次检测。
	9.3.3.3 维护和保管
	9.3.3.3.1 每次使用氧气呼吸器后应重新换装二氧化碳吸收剂,并换上已充气的备用气瓶。
	9.3.3.3.2 每次使用氧气呼吸器后应对其配件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处理。
	9.3.3.3.3 氧气呼吸器及配件应避免日光的直射照射,且应防止受到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9.3.3.3.4 氧气呼吸器的贮存温度应在5°C~30℃之间,相对湿度在40%~80%范围内,离取暖设备的距离应大于1.5m,贮存室内的空气中不允许有腐蚀性气体存在。
	9.3.4 面罩的佩戴合适度和气密性
	9.3.4.1 消防组织应为消防员选择适合的密闭型面罩。
	9.3.4.2 消防组织应每年对消防员所佩戴面罩的密封能力及佩戴合适度进行定性或定量测试。
	9.3.4.3 消防员在佩戴面罩之前应预先刮净胡须并剪除有可能夹在面罩与面部皮肤之间的毛发。
	9.3.4.4 消防员不应佩戴任何破坏面罩气密性的物品(如视力矫正眼镜、头饰等)。
	9.3.4.5 如果佩戴者的面部特征(如疤痕、皮肤褶皱、突出的颧骨等)影响面部与面罩的密合时,应选择与面部特征无关的面罩。
	9.3.4.6 佩戴头面部保护装备不应破坏面罩的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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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消防组织风险管理计划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和维护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现场作业区域划分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化学危险品事故现场处置防护等级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核查清点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消防中队医疗器械和药物配置标准
 -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医疗救护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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