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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比例
	第2.6.1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大于1∶100。
	第2.6.2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2.6.3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图2.6.3a)。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V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图2.6.3 比例的标注
条文说明
    第2.6.1条 本条主要参照国际标准增列了比例的含义。条文中规定的比例,仅对长度而言,不包括面积及角度。
第2.6.3条 从适用的观点出发,简要地规定了比例选用的原则及比例标注的几种形式,各专业应根据图的种类及特点自行选用,因此没有规定各种视图采用的比例。
第2.6.3条 从适用的观点出发,简要地规定了比例选用的原则及比例标注的几种形式,各专业应根据图的种类及特点自行选用,因此没有规定各种视图采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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